前言:境外投资备案注销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
境外投资备案注销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解答,已完成的项目,如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的,无需履行变更手续。可见,境外企业注销的,无需再履行发改部门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