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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商标的注意事项 代办欧盟商标 海外商标注册登尼特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注册欧盟商标的注意事项1)商品/服务:采用标准尼斯分类2)商标注册的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的注意事项 代办欧盟商标 海外商标注册登尼特
注册欧盟商标的注意事项

1)商品/服务:采用标准尼斯分类2)商标注册的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3)证据提交: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4)统一性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的成员国。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转让只能整体转让;但是商标许可可以限定于某一或某些特定成员国。5)驳回&异议在欧盟商标审查过程中,官方不会因为在先商标的存在而驳回在后商标,但是,官方会向在先商标的申请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做出通知,以便其在在后商标公告时能够及时提出异议。之后,是否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由第三方决定。可能提出异议的人不仅包括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欧盟任一成员国商标的所有人,还可能是未拥有商标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异议程序第一阶段:异议人提出异议,审查员向申请人转达异议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正式受理该异议申请,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此时该异议进入为期2个月的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冷却期内双方可以就是否撤回申请或是撤回异议进行协商。冷却期可延长,*长可延长22个月。冷却期内可以进行协商,联系共存(一般是通过删减商品项目来共存)。第二阶段:冷却期结束后,异议人在两个月内提交异议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在两个月内进行答辩,并提交材料。异议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可以进行质证和反驳。至此,证据提交和交换完成一轮,如果需要,审查员还会主动或是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证据交换。第三阶段:审结、下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一要求进行庭审的,审查员会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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