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 ,一般有两种情况
1:境外新设公司(新设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陆境内的这家公司必须作为股东,占股多少没有要求)
2、境外并购公司 (并购就是在国外控股一家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但是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部分严查投资类型
境外直接投资会被严查:如: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ODI是境内公司的对外投资,而我国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直存在着严格的外汇管制,目前政策放开的个人对外直投主要渠道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在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于境内。在外汇管理上,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前提,一是以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资产或权益出资,或境内个人合法持有境外的资产或权益出资,包括股权、无形资产、实物、现金等形式。二是这个境内公司有融资需求及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三是境外融资后资金需返程境内用于境内公司。
ODI申请需要经过多部门审批,其中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等;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等进行审批和备案;外汇局则主要从外汇管理、资金跨境收支及申报等角度进行监管(目前直接投资登记环节已移交给银行)。
在现行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投资企业需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及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申报,在通过审批获得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企业才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整体办理时间约需要2-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