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的有效期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实践中,只要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内进行过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原则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即不会失效,在有效期届满后,仍可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相关出资手续(如需);但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时尚未完成出资的,不得再凭该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其他出资手续,如需继续完成出资的,需向原备案(核准)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根据国家发改委解答,国家发改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