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需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设立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其下级机构(以下简称“发改委”)就前置许可事**行项目核准。面设立服务类、咨询类、商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发改委核准,直接报商务部门批准。
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总投资(包括增资额 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革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