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注销香港公司的条件
及需要准备的资料
1. 在香港主动注销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条件:
①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② 该公司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③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④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⑤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⑥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⑦ 该公司已取得香港税务局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2. 在主动注销香港公司前,需要准备好下列资料文件:
① 公司*新周年申报表以及公司变更相关文件(如有)。
② 直至公司经营活动终止日期的审计报告,以便提交给香港税务局。如是“零申报”的公司,则需申报完税务局已下发的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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