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已注销的香港公司有两种方式
1、通过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622章)规定的一种恢复公司注册的方式。这一方式恢复注册香港公司,通常用于没有及时提交周年申报表,而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强制除册的情况。并且恢复注册公司,也是唯一可以取回在除名或撤销注册公司后,被认定归属香港政府资产的途径。
2、通过香港法院恢复公司注册
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恢复已注销的香港公司。而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该香港公司债权人也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的20年内,向香港法院申请恢复该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或其他必要程序,以追究其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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