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2)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变更登记。(5)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6)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7)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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